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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08-02-27 09:34:39 阅读:

浙语〔 20081

 

 

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  浙江省教育厅

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

 

各市及义乌市语委、教育局:

现将《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》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。依照本标准及其实施细则,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总分为 260分。合格标准为 182分(即达到总分的 70%),其中“综合管理”项得分应不低于 49分,“党政机关”项得分应不低于 35分,“学校”项得分应不低于 35分,“新闻媒体”项得分应不低于 31.5分,“公共服务行业”项得分应不低于 31.5分。

请各地认真对照标准,切实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加快创建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。

 

附件1.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

2. 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

细则

 

 

 
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十一日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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