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语〔
2008〕
1号
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浙江省教育厅
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
各市及义乌市语委、教育局:
现将《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》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。依照本标准及其实施细则,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总分为
260分。合格标准为
182分(即达到总分的
70%),其中“综合管理”项得分应不低于
49分,“党政机关”项得分应不低于
35分,“学校”项得分应不低于
35分,“新闻媒体”项得分应不低于
31.5分,“公共服务行业”项得分应不低于
31.5分。
请各地认真对照标准,切实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加快创建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。
附件:
1.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
2.
浙江省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
细则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