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线查询 关键字

 
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、广告业试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的通知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07-09-17 00:00:00 阅读:

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、广告业试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的通知
 
 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语信〔2002〕2号
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语委(语文工作机构)、新闻出版局、广播影视局(厅)、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、语委:
  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已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,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。发布试行此规范对提高国民语言文字素质,促进现代汉语书面语使用的规范化,方便社会焦急,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。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信息茶叶、广告业是语言文字规范化、标准化的重点领域,应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、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。为了做好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在上述四个系统的试行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各级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信息产业、广告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,要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在本行业系统执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。
二、出版物(含电子出版物,下同)应执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。新出版发行的除八五,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性;现有出版物再版时,应依据词规范进行调整。
三、辞书在引导规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,应积极稳妥地执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。新编辞书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。现有辞书再版时,应依据词规范进行调整。辞书编纂中,需要“备查、备考”的非推荐词形,应依据词规范作出明确标注。
四、影视字幕、互联网和广告中的语言文字,应积极推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,使用推荐词形。
五、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。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,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;现有电子产品更新、升级时,应依据此规范作技术性处理,使用推荐词形。
六、古籍整理、有关的科学研究、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出版物等,可不受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限制。
七、为教育系统服务的出版物、影视字幕、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等,执行《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<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>的通知》(教语信[2002]1号)的规定。
各级语委(语文工作机构)要积极协助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、广告业,做好试行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的宣传、咨询、服务工作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二年六月二十五日

 
 
  | 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  
版权所有:嘉兴教育网 © 2007